个体工商户超出定额税款的收费规则如下:
超定额部分全额征税
超出定额的经营额或所得额,需按实际金额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3%征收率(减按1%)。
若年开票额超过500万元,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缴税。
滞纳金与罚款
未按时申报或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加收滞纳金(按欠税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加收)。
欠税金额超过1万元,可处欠税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通常按增值税的7%、3%、1%分别征收。
重新核定定额
连续纳税期超定额或单期超定额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需重新核定定额。
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实际经营额申报,申报额高于定额则按实际额缴税。
申报期限
一般按季度或月度申报,具体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提示 :具体税率和附加税费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