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纳税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具体如下:
分配比例原则
合伙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协商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出资比例仍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
扣除标准
合伙人可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为 19200元/年(1600元/月) 。
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区间确定。例如:
不超过3,000元: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1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则应纳税额 = 10,000 × 10% - 210 = 790元。
申报机关 :由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 特殊收入处理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按20%税率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合伙人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缴纳。
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合伙人抵减其盈利,需独立核算。
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以“先分后税”为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需注意特殊收入和亏损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