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损失的填报,需根据损失类型选择申报方式,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下是具体填报要求及流程:
清单申报
适用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的损失,或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等损失。
材料要求 :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的清单、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
专项申报
适用于不属于清单申报范畴的资产损失,如自然灾害导致的固定资产毁坏、盗窃、贪污等非常规损失。
材料要求 :逐项或逐笔提交的申请报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报告(如司法机关结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需注明损失类型、金额、扣除理由及申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
损失证明材料
根据损失原因提供不同文件:
坏账损失 :法院败诉判决、债务人的破产/死亡证明、催收记录等。
存货损失 :盘存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等。
固定资产损失 :资产清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司法机关结案材料、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
内部审核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线上或线下申报
线上 :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填写A105090申报表。
线下 :携带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核实资料后,进行税务处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
申报时效 :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逾期可能影响申报。
跨地区经营 :分支机构需分别申报,总机构对跨地区转让资产需专项申报。
资料留存 :保留所有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以备查验。
如需进一步确认具体材料要求,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当地税务机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