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可以按《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按《星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确属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研究生按《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星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所属系部 | 专业(方向) | 专业名称 |
|---|---|---|
| 音乐教育学院 | 音乐教育 | 音乐学 |
| 艺术管理系 | 社会音乐 | |
| 音乐学系 | 理论音乐学 | |
| 应用音乐学 | ||
| 乐器工程系 | 钢琴调修 | |
| 提琴制作 | ||
| 作曲系 | 作曲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 音乐基础部 | 视唱练耳 | |
| 现代音乐与戏剧学院 | 影视音乐创作 | |
| 电子音乐制作 | 录音艺术 | |
| 现代器乐演奏 | 音乐表演 | |
| 电子键盘演奏 | ||
| 流行音乐演唱 | ||
| 钢琴系 | 钢琴演奏 | |
| 管弦系 | 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 |
| 国乐系 | 中国民族乐器演奏 | |
| 声乐歌剧系 | 美声演唱 | |
| 民族声乐系 | 民族声乐演唱 | |
| 作曲系 | 指挥 | |
| 舞蹈学院 | 舞蹈表演与教育 | 舞蹈表演 |
| 舞蹈与音乐 | 舞蹈学 | |
| 舞蹈编导 | 舞蹈编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