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最新文件精神,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办理转专业,由学生本人进入教务系统进行转专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转专业是否成功,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为准。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大一第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40号 )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最新文件精神,按最新文件执行。
| 序号
| 系(部)
| 专业名称
| |
| 1 | 工学院 | 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 | |
|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 |||
| 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 | |||
| 2 | 商贸学院 |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 |
| 3 | 管理学院 |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 | |
| 4 | 艺术与建筑学院 | 室内设计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5 | 信息学院 | 通信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