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健康成长,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转专业原则上仅限于普通全日制专科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因患病或学习困难等原因确需转专业的,一般须降至一年级就读;三年级学生不能转专业,但可申请转入本专业其他专业方向学习。
第三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的兴趣和专长得到拟转入二级学院认可;
(二)申请转入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或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英语成绩须符合该专业当年录取要求;
(三)申请转入空中乘务或民航运输专业的,须符合该专业面试要求;
(四)创新创业活动取得实际成果,包括创新竞赛获奖或作为法人创办企业等;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原专业在读学生可以转至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六)因患病或学习困难确需转专业。
第四条 下列情况学生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各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倒数第三周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办理转专业工作流程:学生到教务处申领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送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转专业相关手续,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可在转入专业相同课程中予以认定。
第十条 专业转出人数、转入人数均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注册学生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教学系部 | 专业设置 | 学制 |
|---|---|---|
| 士官管理学院 |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军士官) | 三年 |
| 无人机应用技术(空军士官) | 三年 | |
| 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海军士官) | 三年 | |
| 飞行器制造技术(海军士官) | 三年 | |
| 计算机网络技术(武警士官) | 三年 | |
| 通用航空器维修(武警士官) | 三年 | |
| 机电工程学院 | 数控技术 | 三年 |
| 模具设计与制造 | 三年 | |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三年 | |
| 数航空材料精密成型技术 | 三年 | |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三年 | |
| 信息工程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三年 |
| 应用电子技术 | 三年 | |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三年 | |
| 软件技术 | 三年 | |
| 建筑工程学院 | 建筑工程技术 | 三年 |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 三年 | |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三年 | |
| 管理学院 | 物业管理 | 三年 |
| 会计 | 三年 | |
| 市场营销 | 三年 | |
| 市场营销--汽车营销方向 | 三年 | |
| 汽车工程学院 | 汽车电子技术 | 三年 |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三年 | |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三年 | |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 | 三年 | |
| 通用航空学院 | 通用航空器维修 | 三年 |
| 无人机应用技术 | 三年 | |
| 通用航空航务技术 | 三年 | |
| 直升机驾驶技术 | 三年 | |
| 定翼机驾驶技术 | 三年 | |
| 民航运输学院 | 空中乘务 | 三年 |
| 空中乘务(中外合作办学) | 三年 | |
|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 | 三年 | |
| 物流管理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