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的投档比例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的招生政策规定,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顺序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2。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