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民办大学本科学历在学信网上能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高校的学费是公立大学的三到四倍。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扩展资料民办大学办学资质
1、具有颁发本科文凭的院校
2、具有颁发专科文凭的院校
3、普通民办高校的自考班
4、其他形式民办学校,如函授、中外合作办学、短期培训、职业培训等。
截至2018年03月05日,全国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67所(含中外合作办学11所)。
2015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校465所,比上年增加17所;招生172.96万人,比上年增加12.77万人;在校生587.15万人,比上年增加29.63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408人,本科在校生374.8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212.28万人;另有自考助学班学生、预科生、进修及培训学生31.73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799所,各类注册学生88.30万人。(注: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参考资料
在校生每年学校都会在教育部网上给进行一次学籍注册,有注册过的学生才有合法的学籍,注册过后在学信档案中就能查到自己的注册状态是注册学籍。
查不到学籍的或者状态异常的都会对毕业信息的网上注册有影响。
注册对象:以下两类学生可以进行免费实名注册:
1. 1991年(含)以来取得各类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2.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学信档案"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各类学生个人信息档案的总称,涉及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数据库中各类学生的学籍、学历、招生录取、助学贷款等信息。
目前开通学籍、学历、图像校对审核服务,招生录取、助学贷款等服务将后期完善。学生本人通过实名注册,利用手机短信(免短信费)或邮箱获得注册校验码的方式,将自己的实际身份与数据库中的高考、学籍、学历、学生资助等信息实现绑定,实现免费注册和免费查询所有的个人档案信息,并使自己拥有一份完整的学信电子档案。
注册对象
以下两类学生可以进行免费实名注册:
1. 1991年(含)以来取得各类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2.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学信档案以上就是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醉学网,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