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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管理干事

发布时间:2023-03-08 19:49:27

主要就是福利待遇这些方面的区别。

民办高校的职员没有行政级别。干事,是指办事;专门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这样的人多只是小职员或者小职工,没有多少权力。学校干事一般福利比较好。

民办大学管理干事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试论民办高校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

你好,哈尔滨的教师待遇基本上跟东北其他省市的待遇差不太多,学院干事、辅导员的工资拿到手里的大概2400-2600,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话拿到手里的会多一些,同样也得你自己缴纳相应的保险.团委书记的话,应该比干事多一些.学校的工资基本都差不太多,没有特别高的也没有特别低的,但是学校的情况好就能给很多其他的待遇,一般民办的高校是比较会控制成本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1。党委部门 主要负责政治工作,带领全校紧跟党的步伐前进。工作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2。行政部门 主要负责全校的日常行政工作,由于高校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所以行政部门的分支很多也很复杂。为了保证高校内各项工作的稳定进行,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比如大家做实验要用的贵重仪器或机房内的计算机上都会贴上个标签,上面会纪录着它的编号,这个标签就是资产处给他的"名分",资产处就是负责管理校园里的贵重物品的部门。另外与大学生关系最紧密的部门是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3。学生工作处 主要负责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和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违纪以及学生申诉处理的工作;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群体事件;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对辅导员的培养、考核工作。

4。教务处 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教学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全校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全校普通本专科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普通本专科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籍、考试及成绩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实践活动;审核并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读研的工作;负责全校教室的使用安排。

5。辅助单位 是为保障高校的日常行政和教学活动更好进行而设立的多个相关辅助性部门的集合。比如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建设管理及维护、多媒体课件制作、多媒体教室管理及技术维护等教学辅助工作;后勤集团负责校医院工作、宿舍和教学中心及餐饮中心管理、校园清洁卫生等工作。

6。科研单位 主要是高校内的研究所和实验室,主要负责承担科研任务,一般不参与本科教学工作。

这里介绍的是高校的一般机构设置情况,具体到每个学校会略有不同。现在学校都会把各机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发布在校园网上,有的高校已经在使用网络校务办公平台,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学生要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先通过网络查询,弄清要找的部门后再行动,就不会出现"白跑一趟"的情况了。

党委职能部门

党委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党校)

党委宣传部 党委统战部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武装部

纪检办公室

行政职能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展规划处

研究生院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科技处

国际合作处 人事处

财经处 监察室

审计处 资产处

后勤处 基建处

保卫处

教学院系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 工程技术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

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能源学院

人文经管学院  外语系

珠宝学院  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

海洋学院  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软件学院  体育课部

成人教育学院  网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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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学院

辅助单位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新闻中心

期刊中心  继续教育中心(培训中心)

学术交流中心  博物馆

档案馆 第二阅览室

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 后勤集团(地质大学管委会)

居委会

科研单位

地学实验中心  国家重点实验室

青藏高原研究中心  地质调查院

地质学史研究所(校史馆)  地学哲学研究所

群众社团

校工会  团委

这是一般高校的,按照上面的酌情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民办大学管理干事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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