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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未年检后果

发布时间:2023-03-10 11:01:28

一、正面回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会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撤销了如果以后还不符合条件,达到一定期限就会被注销。将来您就要重新申请,也有可能被列为失信等。

民办大学未年检后果

二、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年审流程及材料

民办非企业年审流程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年审材料

1、《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须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

4、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民办非企业没有年检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罚款1000元以上。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同、人情也会斟酌考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可以进行换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会向未按规定时限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接到本限期整改通知书 7日内办理年度检查,逾期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组织性质;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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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组织两年未年检是否就可以撤销?

民办非企业没有年检:

民办非企业没有年检应该补年检。

民办大学未年检后果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可以。社会组织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且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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