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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办大学教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3-13 12:09:28

怎么样才能解决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呢?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支付补偿金

江苏民办大学教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支付部分的25%补偿金。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岗期间只有几十元的工资,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更别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差额给予25%的补偿金”。这才是他(她)贫穷的根本原因。如今他们渐渐的进入老年,只要得到当年的这些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他(她)们的养老压力。

二、争取办理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教人发【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社保政策,将辞退代课教师的纳入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

原民代教师在岗时,都是国民教育序列内的公办教育机构的事业编制的单位。按《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也有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应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为临时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原民办代课教师受聘工作事业单位的学校一二十年,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

三、享受离岗退养的待遇

《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原民办代课教师都在公办教育机构,和公办教师一样,长期同工不同酬。他们和公办教师的劳动对象一样,都在培养祖国的花朵,为国家培养人才。同样应该如公办教师一样享受退休或者退职待遇。教人发【1992(41号)】《关于进一步加改善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并没有按离岗退养办理手续,享受其政策,更别说有“退休或退职”的待遇了。

民办教师辞退补偿政策是什么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1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能存在代通金,那么单位可选择提前一个月告之职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民办学校停办,教师的补偿根据合同来补偿,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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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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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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