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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开办单位变更

发布时间:2023-03-13 23:13:13

法律分析: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办理流程:受理:(五天)受理股室:职成股,申请材料按目录要求齐备,逐级审批程序到位,发给受理通知书。审核:(十八天)负责股室:职成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办学场所,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论证意见。(举办人依照设置标准筹建办学场地及办学评估资料—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职成股、法制安全股、学前办、教师工作股、督导室参与_—专家评议)。决定:(十三天)负责股室:职成股,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同意办学公示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集体评议合格的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再公示后颁发许可证;不合格的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发证:(二天)发证单位:职成股,审核通过下发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大学开办单位变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非企业举办人变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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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依法依章程享有举办者权利,履行举办者义务。

民办大学开办单位变更

需要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办事流程: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所需材料: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董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懂、理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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