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可分为收费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和经营权质押等多种类型。质押权的范围也很广,有动产质押、权力质押等各种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
质押权类型:收费权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转让收取费用的收益或者直接取得费用的收益实现债权。专利权赠与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专利权能够保证其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从债权中扣除、拍卖、变卖专利权的收益。管理权质押是出质人以管理权为质押,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不按合同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先以管理权实现的价值获得补偿。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对他人动产的留置权。其对他人动产的占有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和纪律合同),留置权是法律上的担保权。质权是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占有和扣押动产的依据是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对质权人的占有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基础的。留置权的实现,必须为债务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财产,实现债权。质押实现是指债权清偿到期未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无需设定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期限。
在留置财产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占有权而不是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质押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质权人可以按照质权要求返还质押财产。留置权因留置权的丧失或者债务人提供同等担保而消灭;因质物灭失,质权不得返还灭失。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原因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权按期清偿前保留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任意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留置权。质权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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