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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结业、肄业

发布时间:2023-06-16 22:57:12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应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学校为学有余力、提前完成学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个别课程不合格,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可在结业起一年内返校重修、重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返校重修、重考或完成其它教学环节须缴学习、考试费。

第四十二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结业。结业生可在结业起一年内申请补作一次。其往返路费及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指导教师酬金、答辩费等各项费用均自理。成绩及格,可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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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延长时间以完整学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缴纳延长期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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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凡经批准,允许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修满该专业辅修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凡按原规定处理的学籍问题与本规定不符的不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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