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暂行工作条例》及系(部)主任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系主任的职责和权利规定如下:
1。 在院长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党委、院行政的各项决议,主持全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日常行政等工作,认真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
2.负责组织制定本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规划,就全系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教学改革、管理改革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对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考核,并对其任用、奖惩等提出建议。
4.系主任安排、布置和检查本系工作,主持学术交流活动,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5.认真做好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师德”修养的教育。
6.根据学院办学方向,结合本系专业特点,在教学实施过程中,系主任有权提出教学方案局部性调整意见,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和院长审批,报教务科备案。
7.根据教学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选用教材。
8.审核开课任务书,批准新教师首次开课或已开课的教师开新课,对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提出终止上课意见。
9.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提出设置、撤销、合并有关专业的建议。
10.在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教师承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开展咨询服务等。
11.指导、督促、检查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学秘书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奖惩、学生资料以及教师工作量计算统计和上报等日常教务工作。
12.根据全院工作计划及本系实际,制订本系各项工作计划,报送相关处室,转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并随时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13.深入课堂了解和掌握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14.定期向院长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每年年末提交书面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