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非疾病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停学。
第二十七条 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要求休学或停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2.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5.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自理。
6.休学或停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申请并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停学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获准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证明(休学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参加选课和听课,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4.休学或停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校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果报考其他院校或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均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自愿参军服兵役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我校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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