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有偿补课行为,7月16日路北区教育局召开全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大会,对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暑期专项行动做安排部署,坚决落实把查处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的要求。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初次涉案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记入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个人信用记录;二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涉事本人是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特级教师以及取得其他荣誉的,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和相关待遇。
如涉及到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除按在职教师职务处理办法处理外,给予免职等处罚。因补课聚集造成新型肺炎传染的,依法依规予以顶格严厉惩处。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二次涉案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二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三次涉案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发生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校(园)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查处不作为、慢作为,应追究领导责任,予以问责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违反《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