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教学秘书享有的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或受学院领导的委派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学院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参加院系或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四)根据工作绩效和经学校批准,享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评奖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秘书接受教务处和学院的双重管理,教务处和各学院分别按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秘书例会制度,教务处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教学秘书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教学秘书如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次例会考勤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为了调动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建立教学秘书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随学校年度考核进行。评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教学秘书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是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评优工作在考核工作基础上进行,凡被评为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授予“优秀教学秘书”称号,颁发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1.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3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6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6—12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4.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1个月领导职务津贴,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5.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6.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六、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相关的教学活动,应用本(专)科、预科生相关的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