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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培养计划

发布时间:2023-06-19 02:58:08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详细填写培养计划表。导师必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研究生所学课程的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和考核方式,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主要必读书目等作出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院(系、所、中心)、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各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修订培养计划,但需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培养计划

2007年7月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院(系、所、中心),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出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位分会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和申请学位前应发表的论文要求等内容。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为单位来制定。

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只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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