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修对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补考不过你就等着重修吧,重修老师会给你开小灶的,课后帮你补习,如果还过补了就是你的问题了
经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考试违纪、擅自缺考者;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但缓考仍不及格者;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故缺席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请任课老师在成绩单上登记说明(此类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重修的管理
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至开课单位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将重修单交予任课教师。
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教师不得给予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