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大学排名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0 02:17:41

法律主观:

条件: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 同居 住两年以上;

4、没有其他住房。直管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 《城市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 租赁合同 中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法律新规定

房管局管理公有管理处。公有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同时是由房管局这个部门进行管理的。房管局,是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公房的管理、修缮改造和房租收缴的机构,房管局主要的职责就是公房的管理。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法律新规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该房产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但是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和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职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规定依据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权土地的规定。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公房是否可以继承

一般认为,公房承租权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出租方的权利属性已经被弱化,而承租方的地方则得到强化。现《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承租公房因具有财产属性,允许继承是应有之意。实践当中,也是按照允许继承的原理允许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公房,延续承租权,但附加了特定条件:

其一,符合公房承租条件:

①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③无其他住房;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④愿意继续租赁公房、履行公房承租相关义务。

其二,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变更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保证公房的完整性。如果出现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一般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温馨提示:
本文【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由作者 大学问答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