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大学将户口迁出,但没有及时在学校集体户口落户,已经过了迁入日期”的情况,有两种操作模式: 1、若学校仍可接受你的户口,则可持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回开出该迁移证的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请求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
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2、若学校不再接受你的户口迁移,或你不想把户口落在学校了。
则可以请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在已作废的户口迁移证上注明未予落户并加盖公章。
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