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转向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者;
(五)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