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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五部分 补考、重修与缓考

发布时间:2023-06-23 00:48:44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据实记载;计算学分绩时按合格计算。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报教务处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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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如公共外语、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学、信息技术基础、体育等),可组织重修学生单独编班进行授课,随下一年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自修,得到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届时参加考核。

下列课程重修时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必修课程;调查、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等必修的教学环节;因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缺课1/3以上必须重修的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除重修课程经学院批准自修者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缺课达到一门课程的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在开课学期开学第一周到所在学院领取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注册手续。重修学生名单经所在学院汇总后,一份报开课学院,一份报教务处,未经注册者考试成绩无效。开课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重修。

第三十六条 优秀学生修完高年级的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随高年级参加考试,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成绩表;考核不合格,不作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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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生确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允许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无故旷考,成绩表中注明“旷考”,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按重修的规定办理,不得自

修。

第四十六条 凡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并缴清学费者,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学制期满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自修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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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时间)而不能毕业者,自延长期起,学费按照原标准的150%缴纳,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取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条 凡提前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高一年级,列入就业计划。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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