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出商品,应按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一般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企业发出商品,当月不开发票。这种情况财务会计上不做任何处理,但销售会计要做好发货记录。(销售会计日常工作要做好发货,来款以及开票记录)
发出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吗?
发出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周转材料(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发出商品、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超支加、节约减)、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存货跌价准备等。这些都是属于企业的存货。
发货报销运费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运杂费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纳税人适用) 成本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写法如下:
一般情况下,不能确认收入时,
先借: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
等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贷:应收账款。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收入准则:
1、总原则:收入应当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
2、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