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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扶持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7 13:23:47

1、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月享受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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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龄自谋职业者就业补贴

有劳动经历、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经办理自谋职业登记手续后,可按月享受大龄自谋职业者就业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3、 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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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职业见习的学员,其见习期间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的80%;在闵行区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可另享受本市月最低工资的50%的生活费补贴;古美路街道户籍的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后按见习期限另可享受400元/月的生活费补贴。

4、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古美路街道户籍的可另享受500元一次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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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补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满半年后,可按照吸钠就业困难人数向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吸纳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享受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 跨区就业补贴

闵行区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跨行政区就业,就业单位为一般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工资待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2倍标准,可享受跨区就业补贴,标准为210元/月,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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