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使广大教师能积极投身于教育事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1、凡请假半天以上者(含半天),自己调整好课程,写出请假条,不允许口头或电话请假。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假满后应及时消假。
2、请假两天以下由学校批准,两天以上带有关证明材料由校长签出意见,镇中心校组批准,七天以上学校、中心校签出意见,教育局批准。
3、偶发急或重病住院,可先让别人代替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职论处。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期间,有住院证和住院结算单,住院期内不扣除工资。
4、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出操、辅导、开会、学习、集体活动等均记入考勤和教师量化积分,缺席每次扣0.2分。
5、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位者,一律按旷职论处,扣除当日工资,量化积分扣除1分。
6、临时请假5次合计为请假一天,扣0.5分。
7、产假、婚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扣除奖金和工资。
8、请假半天者,扣除本学期教师量化积分0.3分;请假一天者,扣除本学期教师量化积分0.5分。
9、累计请假20天以上者,本学年不得考核为优秀。 以上各条望各位教师认真遵守,本制度除约束教师请假之外还将作为一切评优树模、支教、定岗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