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具体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法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