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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2-08-30 17:23:30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党政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物

党政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798.8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16,000.00元,承包期限六年(自2006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96,000.00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22天)补贴的1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4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3样,副食不少于6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15%。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党政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 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 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的价格标准收取。

  5. 承包人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7. 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 乙方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

    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

  3. 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 保证就餐时间,让加班的干部随时用餐。

  5. 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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