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业主陈某(化名)是富春街道金城路某单元的住户,他反映楼上的房屋一直漏水,已经有好几年,导致他家墙壁和橱柜发霉腐烂,陈某曾多次向物业反映,均未果。因此,陈某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拒绝交纳物业费。
办理结果:
经了解,该房产项目较小(仅三幢住宅),原建设单位已注销,物业从07年交付至今未成立业委会,现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来维修。
漏水问题是房屋质量问题,是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陈某应该补交物业费。
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当业主发现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物业公司,业主会在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为其解决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业主通常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违反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常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其实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目前围绕物业发生的纠纷,多数就属于开发建设期间遗留问题的反映。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