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李**,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18号。
担保人李**向你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现愿意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本人的现金10000.00元。
如本案申请错误,担保人以上述财产担保,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李**
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