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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4 02:32:00

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____________

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你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以(____)____公捕字第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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