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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情人财物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3-07-15 12:22:43

2007年9月19日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登记结婚。于2019年5月9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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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被告乙女,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被告甲男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乙女207055.33元,被告乙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甲男99148.64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甲男通过朋友微信转账给被告乙女23000元,2019年2月8日被告甲男通过朋友微信转账给被告乙女2080.54元。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甲男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乙女141647.69元,被告乙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甲男128100.1元。

以上被告甲男共计转账给被告乙女373783.56元,被告乙女共计转账给被告甲男227248.74元。

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在200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系婚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甲男名下的现金是甲女与甲男共同共有,被告乙女辩称不知道甲男已婚,与甲男系恋爱关系,经查,被告乙女与甲男系同一个系统的同事,且双方婚外情关系近一年,故该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现被告甲男在原告甲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甲女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甲男与被告乙女赠与行为无效。

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甲男将130000元赠与被告乙女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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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甲女人民币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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