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xx〕21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0xx〕3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次资产清查杭州校区的工作方案:
一、资产清查内容
列入本次清查的资产包括: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的存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资产清查任务分工
1、综合科、基建科、图文信息中心、计财科的清查工作与本部相应的职能部门对接(20xx年12月15日前)。
无形资产清查: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对校名、校标、校徽等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由校园建设处牵头进行全面清查。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进行全面清查。
图书档案:由图文信息中心牵头,对包括图书馆和各单位的藏书、报刊、档案、资料、数字资源等进行全面清查。
2、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设备清查。
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设备,由校区管委会牵头,各学院、部门(单位)配合分别做好本学院、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1)账账核查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
由总务科负责,负责核实财务资产账和资产实物账。
(2)帐实核查工作(20xx年12月30日前)
各学院、部门(单位)对资产进行实物清查。明确资产信息及使用情况,对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等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设备资产的核查工作,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清查联络员通知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对本人名下资产进行系统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在系统内如实进行标记。
2)教工个人账号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设备查询—资产盘查—待查资产,对自己名下所有设备进行清查并标记。工号在20xx4127前的所有教职员工在系统中都有账号,自行清查标记,工号在20xx4128后进校的教职员工用各单位共用的账号进行清查。
3)清查结果标记仅可选择“正常”“异常”二类,请勿选择下拉菜单中的其它清查结果。设备实际使用情况与“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一致的,可将清查结果标记为“正常”;以下情况也标记为正常:如存放地不一致的,由使用单位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如领用人不一致的,要督促其办理设备资产调拨手续;对设备标签缺失或不清晰的要重新打印粘贴。如还有不一致的,则清查结果标注为“异常”,且必须在“清查备注”栏内填写原因:
①有账无物
②重复入账
③被盗
④已报废未拉走
⑤已报废拉走未销账,其它原因的另作具体说明。
4)发现有物无帐的设备,要及时补做登记入账。
5)各学院、部门资产联络员要经常进入本单位公用账号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查询设备资产清查进展情况和清查结果,直至在系统中本单位的“设备查询”—“资产盘查”—“待查资产”菜单下没有数据记录。
6)联络员要对本单位清查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于12月30日前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