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指导,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教育发展状况、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实际生源情况及各专业就业情况和统计数据分析,确定本校当年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