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治国
乙方:张培存
丙方:刘胜利
甲乙丙三方于20xx年合伙购买永利砖厂及全部设备,共同经营至20xx年,现因砖厂的土已用完,需向外买土,造成成本加大;再加市场不景气,资金回笼慢等诸多原因,时至今日,砖厂难以继续维持经营。经三方友好协商,解除合作关系,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砖厂由甲方王治国一人经营,三方协议如下:
一、 债权债务问题
1、 所有砖款呆账共计大写拾壹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整(小写113780元)的欠条由丙方刘胜利保管,待砖款收回后,三方平均分配。
2、 20xx年12月25日分账明细:
⑴ 外欠砖厂账目
① 外欠砖款抵楼房一套折价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
②外欠现金元
⑵砖厂内欠账目
① 砖厂内欠张培林拉土费、张亮煤泥钱、张泽义工资共计壹拾壹万零玖佰叁拾元整(110930元)。
② 20xx年买张虎城砖厂时,总价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已付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下欠肆拾贰万元整(420000元)当时议定折砖140万块,已付砖135.4万,付砖凭条全部由丙方刘胜利一人经手,135.4万块砖的手续由刘胜利与张虎城负责结清,与甲乙方无关。砖厂内欠张虎城砖4.6万块。
⑶债权债务分配
① 砖厂及设备、手续、压窑砖(包活欠张虎城的砖4.6万块)共折价贰拾伍元整(250000元),由甲方王治国出资购买,甲乙丙三方平分。
② 砖厂外欠账目减去内欠账目共计结余大写 ③账目结清后,甲方欠乙方、丙方的款项以砖相抵,砖价随行就市。
二、 砖厂归属问题及三方义务
1、 至三方签字之日起,砖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闹事,一旦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承担法律责任。
2、 至签字之日起,乙方、丙方对砖厂今后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承担关系。
3、 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所有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