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xx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警民亲”活动,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方案》及贯彻落实法律顾问进万村”活动的指示精神,为使甲方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村社的经营管理,维护甲方各种合法权益,特聘乙方 为甲方村社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随时指派专职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受聘期限:三年,即20xx年 7 月 16 日始至 20xx年 7 月 xx 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第三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实行不定期到甲方村社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甲方遇到重大-法律事务应随时与受聘律师取得联系,以避免重大失误。
第四条:甲方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作为乙方法律顾问工作联络站。甲方指派 同志为双方的联络员。
第五条:乙方律师只限于处理甲方村一级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不含村民个人的法律事务。村民个人需要该
受聘律师提供帮助应另外办理手续和收取费用,律师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
第六条:乙方律师的业务范围: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依据。
2、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村规民约。
3、指导并协助办理甲方内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4、受托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提供与村社及村办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为甲方经营管理人员和村民宣讲各种法律知识,从而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村民的法制观念,为甲方培训法律人才。
受聘律师在处理上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当尊重受聘律师的劳动(工作)成果。
第七条:甲方委托受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及时主动地提供案件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在聘任期间,甲方应主动邀请受聘律师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法律论证、决策、判断。
第九条:受聘律师承办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差旅费(外地出差)由甲方承担或报销。
第十条:受聘律师在为甲方承办法律事务中,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及镇司法所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