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如下:
BF201402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
年月(¥ (¥元); 元)。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发 份,承包人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生效。 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发包人:
住 所: (盖单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月 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年(签字)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 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0.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