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政公章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秘书长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五条 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六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行使解释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