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和申报材料,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补正的全部内容,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2、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