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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3-08-27 14:56:5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营造激励学习、积极创新的环境,培养大批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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