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A、0.25h
B、0.50h
C、0.75h
D、1.00h
【正确答案:A】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楼主问的是不是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首先需要确定这个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然后再对照这个耐火等级下各个构件的耐火极限。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页 表 3.2.1 。
建规具体章节信息: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 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 的规定降低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 4 层及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 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1)高架或高层库房、甲类和多层乙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丙类库房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库房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h和2h。
(3)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库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4)除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对于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库房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当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当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规定。
(5)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当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库房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6)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库房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当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8)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可按照四级确定。
(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当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