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未经(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 、认证
B 、质证
C 、举证
D 、作证
【正确答案:B】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销敬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亏乎慎,对省级人顷慎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最多18字)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否则不得用作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 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 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另外,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采纳。 离婚中,女方逼迫男方说出一起违规社会法律法规的事,但实际没有做的录音,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