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住宅建筑不宜超过()层。
A 、8
B 、12
C 、16
D 、20
【正确答案:C】
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和选择非常重要,作为系统组成的四种类型,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它们各有特点,适用的场所、引导疏散的效能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和人员疏散难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一、系统选择
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专业性
消防应急灯具在产品性能、可靠性和防护等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的民用灯具,能够在火灾条件下更加可靠地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因此在工程使用中不能用民用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产品的国家标准为GB 179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指定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
2.节能
绿色节能和环保是当今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在选择系统和选用消防应急灯具的时候应选择应用成熟、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产品。
3.安全性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在火灾条件下,由于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能发生动作,为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系统的供电电压应为安全电压。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于8m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规定了室内地面使用和室外地面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67;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二、系统设计要求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灯具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帮助人员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在火灾突发的情况下,如正常照明关断,人们极易引起恐慌。对于人员比较熟悉环境的一般场所,在几秒钟之内即产生逃生的本能反应,此时照明中断可能引起较大混乱;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特征和状态复杂,如商场、机场和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较长的地中断照明时间,必定会导致相互撞伤、踩伤等伤亡情况发生。因此,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除高大空间场所,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全电压。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其控制装置能够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设计
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不同于普通照明,它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种。转换时间根据实际工程及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难,电源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组合电源方式具有二种以上电源的优点,单方缺点可以互补。虽然投资较大,但由于可靠性高,在高层建筑和一些特别重要的大型建筑中仍普遍采用。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
㎡
,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
3.00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
㎡。
8.2.2.3
长度超过
60
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
12
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
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
算确定,
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的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
应按两者
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
8.3.2-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
3
/h
)
<
20
层
25000
~
30000
20
~
32
层
35000
~
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
8.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
m
3
/h
)
<
20
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
~
20000
合用前室
12000
~
16000
20
~
32
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
~
25000
合用前室
18000
~
22000
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
8.3.2-3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
3
/h
)
<
20
层
15000
~
20000
20
~
32
层
22000
~
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
8.3.2-4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
3
/h
)
<
20
层
22000
~
27000
20
~
32
层
28000
~
32000
注:
1
表
8.3.2-1
至表
8.3.2-4
的风量按开启
2.00
m
×
1.60
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
以
0.75
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
~
1.75
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
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0.70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别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
m
3
/h
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通风系统,当必须共有一个
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
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
40
Pa
至
50
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
Pa
至
30
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层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
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
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
且长度超过
20
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
但长度超过
60
m
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
100
㎡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无窗房间或设有固定窗的
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
m
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
㎡
或一个房间
面积超过
50
㎡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0
m
的规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
应按每
平方米面积不小于
60
m
3
/h
计算(每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7200
m
3
/h
)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
m
3
/h
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
17000
m
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
次
/h
换气计算;中庭
体积大于
17000
m
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
次
/h
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
m
3
/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
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
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
8.3.7
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
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
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
小于
1.00
m
。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
温度超过
280
℃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
并应在风机房人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
超过
280
℃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
℃时能连续工作
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
㎜
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
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通风设备;当
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
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其空
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
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垂直
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
70
℃
.
8.5.5
厨房、
浴室、
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
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
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接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越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
2.0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接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连锁。电加热器前后各
800
㎜
范围内的风
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
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
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的规定进行行设计,一
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
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
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并能在
30s
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
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
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
㎜;明
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9.1.4.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
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馆、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
m
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
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
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
m
以上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
应大于
20
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高度超过
100
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
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建筑
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例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
2.60
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
50
㎡
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
500
㎡
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
旅馆、
办公楼、
综合楼的
门厅、
观众厅,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
排烟设
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
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
12
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