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A 、消防控制室
B 、楼层配电间(室)
C 、髙低压配电房
D 、消防水泵房
【正确答案:B】
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和选择非常重要,作为系统组成的四种类型,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它们各有特点,适用的场所、引导疏散的效能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和人员疏散难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一、系统选择
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专业性
消防应急灯具在产品性能、可靠性和防护等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的民用灯具,能够在火灾条件下更加可靠地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因此在工程使用中不能用民用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产品的国家标准为GB 179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指定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
2.节能
绿色节能和环保是当今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在选择系统和选用消防应急灯具的时候应选择应用成熟、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产品。
3.安全性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在火灾条件下,由于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能发生动作,为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系统的供电电压应为安全电压。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于8m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规定了室内地面使用和室外地面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67;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二、系统设计要求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灯具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帮助人员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在火灾突发的情况下,如正常照明关断,人们极易引起恐慌。对于人员比较熟悉环境的一般场所,在几秒钟之内即产生逃生的本能反应,此时照明中断可能引起较大混乱;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特征和状态复杂,如商场、机场和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较长的地中断照明时间,必定会导致相互撞伤、踩伤等伤亡情况发生。因此,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除高大空间场所,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全电压。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其控制装置能够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设计
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不同于普通照明,它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种。转换时间根据实际工程及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难,电源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组合电源方式具有二种以上电源的优点,单方缺点可以互补。虽然投资较大,但由于可靠性高,在高层建筑和一些特别重要的大型建筑中仍普遍采用。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③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⑤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②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③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最低水平照度很多考友对第2款的3.0lx和第3款的10.0lx容易混淆,但仔细阅读条文不难理解,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人员密集场所中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同理:走道: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避难间: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楼梯间和前室: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本条第(2)点很多考生不是很能吃透,可以理解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②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下同)大于10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③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0㎡,但地下、半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④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整栋建筑不应少于1.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