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
A 、协议
B 、不当管理
C 、越权管理
D 、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2.侵权——侵权之债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