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故经调查发现,主要是由于勘察过程中地基承载能力估计错误造成的。按照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该质量事故应判定为()。
A 、社会原因引发的事故
B 、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C 、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D 、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正确答案:C】
凡是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等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属于由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因此,选项C正确。
如果事故是单方面造成的,责任明确且双方没有异议的话,那么事故全责方要承担无责方所有的损失赔偿。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在报销限额范围内进行全部的赔偿,超出的须由当事人自行补足。
主次责任中最常见的就是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赔偿按照比例分担并不是以总费用为基础,而是各自费用。
同等责任就是五五开,注意赔偿方式与主次责任相同,同样是一方承担自己车维修费用的50%和对方车维修费用的50%。
拓展资料
事故(Accident),一般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医疗事故、自伤事故。
事故的含义包括:
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和事故后果(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
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事故的后果,特别是引起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事故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应地注意了带来某种严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人们也就忽略了事故。
施工方违规操作,应该负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爆炸事故是施工方违规操作,导致燃气泄漏而引发的,在这个事故中施工方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们的违规操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多人在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快速介入调查。施工方相关责任人也已经被警方控制。
根据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违规作业,这是导致燃气泄漏的根本原因,也是爆炸发生的根本原因,施工方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等待他们的应该是法律的严惩。
天津这个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后,有20多人在事故中受伤,他们都在入院治疗,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有三名受伤人员烧伤严重,需要长时间治疗,而且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影响他们以后的正常生活,对于这些无辜的受伤群众,施工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需要赔偿多少,如何进行赔偿,还要看事故如何追责,以及最后的处理结果。
施工方在城市施工的时候要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这是基本的常识,这个施工方在施工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去做,进行了围观施工作业,导致燃气管道受损,出现了燃气泄漏。燃气泄漏后引发了剧烈的爆炸,对周边建筑和周围的群众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多人在事故中受伤。这些施工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是巨额的赔偿,而其他施工单位也要在这个事故中吸取教训,以后施工时要按规则去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6月8日6时10分左右,司机郭某东驾驶罐车进入力高项目指定位置(红线外),将罐车出料软管连接在施工现场砂浆储备罐入料口处,打开空压机准备卸料。6时20分左右,郭某东极有可能发现卸料不畅,遂认为是入料口压盖不严,导致罐体内气压不足。于是打开罐体泄压阀进行泄压,在泄压不充分的情况下,强行打开了位于罐体顶部的料盖。此时,罐体内仍有较大压力,导致料盖弹开击中郭某东,从罐体顶部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附近的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报告。6时5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经检查后,发现郭某东已失去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2020年6月19日,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收到赔偿金88万元,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涉及单位及人员情况
1.干混砂浆供应商: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公司”)。
2.运输车辆车主:王某
二、评估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安委办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对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杜某某,京裕公司砂浆车间实际控制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缴纳罚款15000元;
2.王某,涉事砂浆运输车辆车主,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缴纳罚款20000元。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京裕公司,《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3日缴纳罚款。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京裕公司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对公司员工王某、于某某予以辞退;二是关闭了干混砂浆生产车间,并保证不再从事干混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业务。
王某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未再从事干混砂浆罐车的运输及承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