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丙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时,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A 、5%
B 、10%
C 、20%
D 、25%
【正确答案:A】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时,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
1.周围环境。
2.地势条件。
3.主导风向。
1.合理布置建筑。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1)单、多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甲类与一二级甲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2m。
2)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0m。
3)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4m。
4)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8m。
5)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与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2m。
6)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4m。
7)三级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6m。
8)甲乙类与民用、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25m。
(2)高层与单、多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1)乙丙丁戊类与一二级甲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3m。
2)乙丙丁戊类与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5m。
3)乙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7m。
4)甲乙类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50m。
(3)高层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3m。
(4)甲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
(6)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7)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与注意事项: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3)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8)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9)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
1)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0)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极限可按四级确定。
(1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1)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或其他附设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上述规定。
2)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3)总容量不大于15m³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设置装卸站台的可不受限制)。
(5)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6)甲类仓库与厂内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主要)不应小于10m,(次要)5m。
(7)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8)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同厂房。
(9)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时,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10)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与注意事项:
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3)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国家标准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高层与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2)高层与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3)高层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3)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一二级与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5)一二级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6)三级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5)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无天窗,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7)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也不应小于相应的规定。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9)建筑高度大于100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也不应减小。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1)限制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内部或外部)。
(2)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3)减少对邻近分隔区域的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4)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5)防止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对人员和贵重设备的影响。
(6)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在屋顶上。
(3)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6)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需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开。
(8)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9)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需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
(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6)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外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内,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式,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3)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同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且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2)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3)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1)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
(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5)设置在在高层(单、多层)建筑内时,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1)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超过2层。
(3)采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首层。
(4)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1)采用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超过2层。
(2)采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
(3)建筑外墙上、下墙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6.2.5条的规定。
(4)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6.4.4条规定进行分隔。
(6)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4)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5)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单、多层(一二级22m、三级20m、四级15m),高层20m。
(6)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隔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建造。
(4)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1)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容积不应大于5m³ 。
(2)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3)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3标§】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4
(续)
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