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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的液体作燃料。

发布时间:2023-02-19 00:52:17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的液体作燃料。

A 、28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的液体作燃料。

B 、60

C 、80

D 、1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为什么不得使用和储存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摄氏度的液体燃料?

人防工程内空间相对密闭,气流不畅,所以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的管控非常严格。密度较小的可燃气体,在空气中会上浮,更有利于其飘散。但密度大于0.75(相对空气)的可燃气体,容易与空气混合(密度超过空气较多的气体也会沉积在地面附近),稍有点火、加热、放电等情况,就会有爆炸的危险,所以不准用于人防工程内。液体燃料也会挥发可燃性气体,由于通风不畅,也会与空气混合。如果在常温下会闪燃,同样会发生爆炸或火灾危险;只有闪点较高的液体燃料,在常温下基本不会发生危险。所以要求闪电低于60℃的液体燃料不能在人防工程内使用。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消防救援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的液体作燃料。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的液体作燃料。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防潮型灯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能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的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第二十一条 城区人防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城区以外人防工程作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库房的,必须经所在地人防部门同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核发使用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房、氨冷冻站。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参照《辽宁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其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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