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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发布时间:2023-02-19 02:34:10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A 、地方政府主管领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B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部门

C 、建设单位主管领导

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故选项D正确。

大气污染如何控制

问题一:空气污染控制的方式有哪几种?其特点如何? 空气净化器净化净化技术主要分一下四类:

离子技术,以负离子、银离子技术为代表,这种技术主要用于净化室内空气中细菌,能有效杀菌消毒,从而净化室内空气。

静电集尘,主要采取电子集尘的方式,但是容易产生臭氧,造成二次污染。

化学式分解过滤,以光触媒、冷触媒技术为代表,这种技术是分解空气中的有害气体,使让空气变得更清新健康。

物理式过滤,以HEPA滤网、活性炭为代表,也是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空气净化技术,HEPA滤网可以高效过滤空气中的细微颗粒物,是目前最安全高效的过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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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如何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采取的有效措施是什么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2/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5/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9/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10/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问题三: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是什么?具体措施有哪些 【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减少废气和废物排放是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

【大气污染控制】是为了对付大气污染物而采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各种工业排放的特殊气体污染物,比较容易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或甚至关闭、迁移工厂的方式解决。目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是由于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碳和硫化物,以及汽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

大气污染控制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1、是从立法的角度,指用法律来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这就需要确定哪些物质应受限制,控制到什么程度,研究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财产的损害、对美学的危害以及不同污染物质在大气中的相互作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等。近几年来,这种污染控制的研究范围还在扩大。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2、另一方面,“控制”一词具有防止的意思。用什么方法来防止大气污染发生呢?除了取消哪些使环境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污染源之外,还可采用一些手段把污染物排放量降到不致严重污染大气的程度。这种手段是利用某种装置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进行工程分析,进行防污染设备的研制、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行,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问题四:减少( )和( )排放是控制大气污染的最根本方法。 尾气和二氧化碳

问题五:如何保护环境不使空气污染 保护环境应该每个人都应该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否则都是空谈,都会把责任推卸给他人。据科丽艾净化专家了解,(1)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4)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5)、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著,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八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缴纳排污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配置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监测网络,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集中联片供热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单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限期治理。

单一炉、窑、灶及小型项目的限期治理,按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和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通报会。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弄虚作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企业和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本市采暖期内,按市人民政府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的规定,可对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出停工、停产、限产的决定。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第八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验,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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